小山 的个人资料当代史照片日志列表更多 工具 帮助

日志


2008/1/19

自由市场与法治:由新劳动合同法所想到的

 

     14

有人认为我们需要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:新劳动合同法就是这么一部法。

    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,但是我常常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把把无政府状态当作一个假想前提:即如果没有政府来插一脚,情况会怎样。在北京,我见过很多饭店都使用童工(肯定16岁以下,有些可能就12、13岁)。如果针对这些例子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,这些童工肯定不能在北京待下去。似乎他们应该被遣送回老家。回到老家干什么呢?不太可能上学——家庭需要他们“上班”。结果,答案是,如果外部条件没有大的变化(例如假使政府颁布政策:上学不仅不收费,还补偿因为这些童工没去“上班”而带来的损失),他们回到家乡继续当童工,当然境遇只能更差,因为正由于家乡当童工的收益没有北京高,他们才来北京的。

    很多自称弱势代言人的人因为情绪的冲动、或者知识缺陷、或者智力缺陷往往没有看到上面这一点。

    一个对立的、即可会想到的例子是:山西黑砖窑事件。有人认为这个例子支持了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合理性: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,强势的企业主会把工人当奴隶。我对这个观点的反驳还是从没有政府干涉劳动合约自由的“无政府状态”开始.第一种情况:在一个自由交易的市场中,如果有人愿意出卖自己为奴隶,我们可以认为这个人肯定认为出卖自己为奴隶比不做奴隶强,如果我们干涉了他的这种出卖,其实我们这些局外人替他做了主,干涉让他损失了做奴隶而得到的收益。第二种情况:不存在自由交易市场,而是有人强迫他做奴隶,那么我们的外部干涉显然是正当的,不过这个正当性不是源于维护“劳动合同”的正义而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。维护基本人权和维护“劳动合同”本质不同。

    从黑砖窑事件(我对那些不了解真实穷困的人们的需求、悚然听闻的夸张报道不以为然)的后续报道看,第一种情况(自由合约)与第二种情况(强迫人为奴隶)都存在。我们需要区分对待才能真正的帮助到当事人。

    我们可以想象,在一个基本人权得到足够保障的社会,劳动合同法没有必要存在。现在它的出现造成的结果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:1.给部分同情心“超强”的人以心理安慰(我的大致判断是这些人的超强同情心使他们失去了理性,智商急剧下降);2.给政策颁布者以维护弱势的好声誉;3.让施政者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对他们无力维护基本人权的指责;4.让另外一些与之不能配套的政策感到难堪,如前述的童工问题中,不让她们做童工那么就应该给她们提供真正的义务教育,给他们家庭以物质保障,使得她们无需做童工;5.损害弱势者——这些弱势者不仅包括工人也包括企业主,尤其是那些非垄断的小企业主。

    

2008/1/3

改革三十年:市场让国人脱胎换骨

经济改革推动政治变革,推动思想变革。三十年,对个人是脱胎换骨,对整个国人也是脱胎换骨。脱胎换骨最重要的动力源泉是:市场——缺少理想色彩的市场,世俗的市场。市场或者“钱”让很多人认识到幸福的最重要的指标是:亲人、爱人、朋友的世俗需求(吃喝玩乐)的满足程度。任何其他宏大理想必须建立在此之上才具有“合法性”。
邓小平为首的高尚全们足够智慧的认识到了这一点。
看看两种左派:
如果他穷困潦倒,赚钱能力不够,他有理由批评市场,前提条件是:至少相当一大批人如他一样缺少赚钱的机会,或者说赚钱的机会越来越少;
如果他因为勤奋而富有,他没有理由批评市场,因为正是市场给了他机会,给了大部分如他一样的人们以幸福的机会。
而且,大致来说,一个市场越自由,给每个人的机会越平等。相反,政府干涉市场越多,每个人幸福的机会越不平等。